获得域名恢复服务是整个域名管理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,毕竟企业都无法避免某种程度的域名侵权行为。
观看录制的网络研讨会,了解以下内容:
- UDRP 及其在整体品牌保护中的作用。
- 关于何时申报何时不申报的考虑因素。
- 人工智能及其对申报和案例的影响。
- UDRP 指标等!
网络研讨会问答环节
1.在推进域名争议解决的过程中,我们如何确保注册者提供的是正确信息?毕竟收到的许多注册者详细信息都是编造的名称(包含其销售的地点),当几乎相同的争议事件再次出现时,我们又回到了提交投诉的相同问题上。虽然我们会额外标记持续恶意注册,但离线行动比 4 轮或 5 轮 WIPO 更可取。您有什么看法?
Brian Beckham (WIPO): 尝试查明是否有同一人注册了多个域名,并提出合并投诉;参见 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》概述部分第 4.11 条。
2.如果域名在商标注册前注册,但在商标注册后转让给第三方,该怎么办?转让给新注册者是否视为恶意“注册”?
Brian Beckham (WIPO): 是,请参阅 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》概述部分第 3.8 条。
3.为什么如此多的新顶级域名一直碰到日升情况?这似乎造成了比合法可用性更多的问题。有什么办法可以共同防止这些日升吗?
Chris Niemi (Markmonitor): ICANN 的新通用顶级域计划于 2012 年启动了新通用顶级域申请窗口。 从那时起,约有 1,000 个新通用顶级域被置于根目录中,在过去 11 年多的时间里,出现了许多日升期。 目前还没有办法正式“防止”这些日升。
4.小组是否有因注册者无视共同管辖权而被拉到国外法院的经历?在处理这类案件方面有什么想法或实践技巧。(根据我的经验,注册商无论如何都会冻结域名,而您必须处理国外的案件)。
Brian Beckham (WIPO): 也许可以向注册商强调,当地法院立案不符合相互管辖权条款的规定,因此域名应转让给胜诉的投诉人;也就是说,相互管辖权是为了“上诉”的目的,但并不妨碍注册者在任何时候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(例如,要求作出不侵权的宣告性判决)。
5.将立案费转嫁给侵权方的做法是否有任何进展?一旦我们证明了恶意注册和使用,费用似乎就应该转嫁给侵权者。
Brian Beckham (WIPO): 这是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》审查的一个政策要点。
6.我在适用于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》的国家顶级域名列表中没有看到越南,.vn 和 .com.vn 是否适用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行动?
Chris Niemi (Markmonitor): 此处列出 了 .vn 的争议解决政策。该国家代码顶级域不属于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》的正式管辖范围。
7.域名抢注者通常会躲在隐私保护盾后面,无视查明域名所有者身份的请求。当同一品牌下存在所有人不清楚的诸多国家顶级域名时,是否仍有可能将它们捆绑在一个 UDRP 程序中,以确定是否为同一所有人?
Brian Beckham (WIPO): 只要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》适用于这些国家代码顶级域;有关合并方面信息,另见 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》概述部分第 3.8 条。
8.如果网站复制了商标并被用于诈骗/网络钓鱼,但域名本身不包含商标(因此无法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案件),该如何处理?
Brian Beckham (WIPO): 目前没有;这一点会在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》审查中提出。
9.我们应该在律师函中包括哪些信息?即使信件是寄给注册商(域名所有者并不公开),我们是否仍应要求转让域名?
Doug Isenberg (The GigaLaw Firm): 律师函中应包括哪些内容可能要视具体情况而定,注册商一般不会根据要求转让域名,而是建议商标所有人走域名争议解决程序。 如果注册者的联系信息不公开,注册商应提供联系注册者的方法,如电子邮件别名地址或网站联系表。 当然,许多域名注册者根本不理会索求函,发送索求函可能会导致“域名规避”,即注册者将域名转让给另一个实体,试图逃避责任。
10.URS 是否适用于 .finance?
Chris Niemi (Markmonitor): 是的,URS 适用于 ICANN 新通用顶级域计划 2012 年一轮申请中的所有新通用顶级域。
11.我们面临域名执法挑战。我们发现注册商不再对域名负责,他们将问题转给托管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,但我们没有得到回应。我们下一步的行动计划是什么?请指点一二。
Doug Isenberg (The GigaLaw Firm): 如果域名存在商标问题,那么责任方几乎总是建议商标所有人走域名争议解决程序。 如果选择 UDRP,注册商、托管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都不愿意采取行动。